冷眼:解毒海外征税CRS(共同报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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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冷眼:请你讲讲CRS,我的理解是超过25万美元在中国以外的银行或者保险等的美元都要被查!超过100就要被征税!我要是在花期,汇丰,招行多个银行卡上他也能查到吗?

冷眼:解毒海外征税CRS(共同报告标准)

冷眼:是可以查到的,但是只要是合法收入,查到了也没什么问题,不用太担心这个。下面是我专门写的针对CRS分析的一篇文章,你可以参考下。

【CRS是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报告标准)的缩写。】

最近,关于海外征税(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自今年1月1日起就进入“实操期”一出,石破天惊。各路大神解读文章五花八门、多于牛毛。大多是在没有吃透账户信息交换出台的意图下,鹦鹉学舌复制转载一些条款而已,恐吓人的成分比较多,人心惶惶,确实是害人不浅,有失严谨。

在此,冷眼发挥解读政策文件的特长,对这一份文件的内容条款和出台意图进行简要的解读。看这份文件到底是为了打击拥有海外600万以上高净值的大老虎,还是为了抓几只有点小存款的小虾米?虾米们有没有必要惊慌失措、六神无主的必要?

为什么如此迅速加入账户互换?

简单地说,就是在2014年G20峰会上,20个国家和组织的巨头碰在一起开会,大家都觉得本国富豪逃税现象比较严重,特别是很多本国富豪把巨额收入和壳公司设置在海外,并将收益隐匿在境外金融账户以逃避居民国纳税义务。由于政府没掌握足够的信息,垂涎巨额的灰色收入,但又无法吃到,没征税创收,怎么办?

最终大家头脑风暴,一合计,就出台了这个互利共赢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相互交换非本国居民的纳税信息,大家一起征税,一起发财,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

当前有101个国家参加,中国在峰会上当场承诺加入。个人印象中,这是我们加入得最快、最积极的一个国际公约。毕竟是坐地征税,一本万利,只要腿脚勤快点,收入还是大把大把的。

在当前经济下滑严重,财政赤字巨大的情况下,再不想办法多收点税,不仅窟窿无法填补,生活水平就要大幅下降了,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不仅加入得快、执行得快的主要原因。

对富豪境外资产大撒网

2017年我国主要干的就是一件事,对在中国境内的账户余额高于600万人民币的非税收居民账户进行调查,这里可以主要理解为外国人的账户。那么,假设其他的国家在行动时间和账户资金额度的设定上和中国一致,也在2017年底之前完成大于600万人民币净值的中国税收居民账户进行调查。

比如某位中国壕在英国某银行存有巨款,一旦中国与英国达成了协议,那么这名中国公民在英国的哪家银行存有多少钱的信息将由英国银行报送到英国税务局,由英国税务局与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信息交换,这位中国公民在英国银行的所有信息对中国税务总局来说将一览无余。

当然,并不是说收到了账户信息马上就会征税,只能说是为未来征税做准备,毕竟当前国内还没有对股息、利息等征税的行之可行刚性规定,大家有没有见过谁买股票收到分红后交税的吗?也没见过谁定存获得利息交税的吧?政策不会厚此薄彼,必然是一视同仁。

所以这些海外账户净值高于600万的人,一旦被锁定,基本就是被捞在网里的鱼,只有听渔人讨论是红烧还是清蒸的问题。

这些鱼包括海外账户有巨额资金的人,这个资金应该介于600万到1个亿资金之间,资金再大的,基本都是有背景的妖怪,菩萨是不会收的。也包括哪些在海外持有壳公司进行投资理财,以及已在海外设立家族信托的人。尤其是中国早期富豪最喜欢在新加坡香港、新西兰、开曼群岛、维尔京群岛、库克群岛、耿西岛等设立家族信托,目前这些国家和地区已都成为CRS签约方。

这些人是本次信息交换的重点打击和收割对象,都属于富豪级别,与普通百姓没有半毛钱关系。

低净值海外账户莫要惊慌

很多人一听到对境外资产征税,想到自己在香港还有个账户,里面还有个几万美元,那是要交保费用的,捉急得坐立不安、不知如何是好。冷眼说,是你太看重了自己,想多了。

首先,从时间上来看,低于600万的海外账户,也就是所谓的低净值账户摸底结束时间是2018年12月31日,比高净值账户摸底结束时间整整晚了一年,这首先就说明,这一账户交换政策,主要打击的高净值的账户,低净值的账户只是顺带摸底,恐吓的意义大于实际的意义。

其次,从资金来源合法性上来看,相对于很多富豪的收入逃税行为,普通百姓就算持有海外资产,只要是纳税后的合法收入所得,也不会受到海外征税的丝毫影响(百科君:国内的收入中,有多少是合法的收入,能提供合法的纳税证明的?所以,这点上,百科君不同意冷眼的观点。最终的结果是TG说你有问题,你就有问题)。

比如说大家都在讨论,海外购买保险是否要征税的问题,按照有些不动脑筋的媒体的跟风式的报道,在海外购买超过一定金额的高额人寿保险的中国公民也将在交换信息之列,内地居民今年起购买香港保单7800港元以上,其保单讯息会自动作为个人税务资产上报给香港税务局,有关讯息日后将作为多项调查的依据。

很多人一看到这条消息就吓怕了,担心自己的海外账户资金、担心自己前几年都买的保单安全,急着退保。但是我们要注意一点,调查的内容是你的资产来源、资产出境、缴税的合法性等,只要你是用的合法收入购买的,是在外汇新规之前利用5万美元额度都买的外汇汇出去的。就算国税局登门调查,也不会把你的存款没收,也不会让你的保险作废,因为你的所有投资行为都是合法的,国税局半毛钱的税都收不走。

最后,从征税的成本上看,这些年出国旅游、留学、探亲的人千千万万,海外账户数不胜数,国税局就算有通天的本事,全部拿到账户信息,他们也要核实每个账户的收入来源、购汇、汇款等是否合法吧?

这样的工作量,不是说今年国税局多招了几个人就能搞定的事。可能劳神费力,收上来的税,还不够买汽油,得不偿失。也可能搞定一个境外高净值的富豪,就相当于搞定上万个低净值的普通账户,这笔账,国税局相信还是算得过来。

退一万步说,就算真要对普通账户征税了,冷眼能想到一堆办法,一毛钱都不会让收税的收走,在此就不细说了,免得被提前封堵。

所以说,现在搞得热热闹闹的海外征税,是项庄舞剑,意在老虎是真;对拥有海外资产的小虾米来说,吓唬的意义更大一些,让你不要继续往海外转移资产了,以免征税。虾米们如果太较真了,反而有点自作多情,这游戏也就没意思了。

作者:冷眼(微信号:jjl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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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转一篇德国之声的“全球征税”CRS的解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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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RS算是最近一个热词,让不少在海外投资置业的富豪们有些紧张。这个《共同申报准则》具体指的是什么?将波及哪些人群?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采访了德国陆德律师事务所的资深法律顾问沈媛博士。

      (德国之声中文网)”全球征税时代到来”,很多媒体在报道《共同申报准则》(CRS)时,使用了这一大标题。目前全球有101个国家和地区,确认了根据该准则实施自动交换信息的意向,54个国家决定从2017年开始申报,这其中也包括德国。另外47个国家将于2018年开始申报,而中国大陆、香港、澳门都在此之列。

      德国之声:CRS具体指的是什么呢?是否就是不同国家之间,为打击偷税、漏税而进行的账户财务信息交换?

      沈媛:基本上可以这么理解。CRS中文是《共同申报准则》,官方称呼是”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是G20委托经合组织(OECD)制定的,目的是通过公约的签订,让缔约国之间可以互相交换和披露对方国家税收居民在本国的经济财产状况,以此提高全球税收的透明度。

      德国之声:您能以德国为例,具体讲一下信息申报的流程与内容吗?

      沈媛:我们刚刚讲到了,这个准则是一个国际公约,义务主体是国家以及国家税收主管部门。缔约国为了履行其国际法义务,要把相应国际义务变成国内法来实施。德国也制订了这样一个法律,其中很详细地列出了如何进行申报,而直接的申报主体不是个人,而是相关的金融机构。

      比如,德国银行属于金融机构,有向德国税务部门申报的义务,德国的税务部门再将这些信息转报给另一缔约国的税务主管部门。而银行需要申报的信息是属于另外一个缔约国税收居民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住址、纳税人识别号等,还有与账户资金、收入相关的信息,比如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

      金融机构会询问账户所有者是否是德国的税收居民,那么如果账户所有者不是德国税收居民,才会把将其信息上报给德国的税务部门以供信息交换。

      德国之声:这里谈到的税收居民指的是什么?比如,德国人都是德国的税收居民吗?

      沈媛:要分清税收居民和国籍的区别。我们在这里关注的概念是税收居民,而不是国籍。认定税收居民身份的依据是各个国家的国内法,一般是根据其住所或者惯常居住地。

      比如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工作和生活都在德国,一年绝大部分时间也住在德国,根据德国税法,他将被认定为德国的税收居民,而不是中国的税收居民。因此,他在德国银行开立的账户,就不受《共同申报准则》的约束,因为他不属于别国(比如中国)的税收居民,因此德国的金融机构也不会把他的信息上报给德国的税务机关。

      但是假设,他在中国的金融机构开立了一个存款账户,如果中国的金融机构根据他提供的信息确认了他是德国的税收居民,那么就会把他在中国的账户信息上报给中国的税务机关,而中国税务机关会把这个信息再转报给德国的税务机关。

      如果他在中国的银行账户有收益,比如利息、股息受益,这些收益都最终会被报到德国的税务主管部门,而德国的税务机关就有权就这些收入向他征税,因为他是德国的税收居民。反之亦然。

      德国之声:我看到,德国属于在2017年开始申报的国家之一,中国属于2018年开始申报的国家之一,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也列出了一些具体步骤。这个信息准确吗?

      沈媛:德国税务主管部门给金融机构规定的是,要求这些机构在2017年7月31日之前要把相应的信息报上去,而德国会在2017年9月进行信息交换。

      目前,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还是一个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对所有新开立的个人、机构账户开展尽职调查,来识别其税收居民的身份;在2017年年底前,对于个人高净值账户(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600万元人民币),完成尽职调查;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对个人低净值账户(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以及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提到的存量机构账户针对的是截至2016年12月31日账户加总余额超过150万元人民币的存量机构账户,低于这个数目的账户不受调查。而机构账户的一个典型例子就是企业账户,存量指的主要是在2017年1月1日之前就开立的账户。

      做这样一个规定,主要是为了减轻金融机构的负担,让它们有一个过渡期,一批一批完成尽职调查。

      由于中国第一次和CRS其它国家进行信息交换是在2018年的9月,我们预测,中国金融机构向国家税务总局进行首次信息报送的时间是在2018年的上半年。以后每年都会定期进行这种报送。

      德国之声:房产在申报的范畴内吗?

      沈媛:房产不在这个范畴内。实物和不动产不属于申报范畴。

      德国之声:这一准则波及的主要是哪些人群呢?我看到,缔约国中也包括一些所谓的”避税天堂”,比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

      沈媛:严格来说,这个准则不会增加一个诚实报税者的赋税负担。

      会有影响的是:某国税收居民在另外一个国家有财产收入,这个收入以前由于信息不对称、沟通不透明,不为税收国所知,这部分本来应该缴而没缴的税,如今因为签订了这个国际公约、信息透明了,也要开始纳税了。

      这个公约打击的其实是本来应该上税、而不想上税的那些人。

      所谓”避税天堂”,其中一个原因是,这些地方本来征税的税率就比较低。对于这些低税负的国家,比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它们的税率很低甚至不征税或者税收政策本来就是比较优惠的。

      德国之声:这个申报有追溯性吗?例如,如果有人以前利用信息不透明偷、漏税,那么现在会被追查吗?

      沈媛:从征求意见稿里面的规定来看,我没有明确读到追溯的可能性。无论中国还是德国,提到要求申报的都是前一年的信息,比如2017年申报2016年的,这样理解的话,我们说没有追溯性。但是对于中国税务部门来说–特别是针对有公职身份的人群时,我认为是有可能会质疑、追问:你为什么有这么多财产的,请你讲一下财产来源。

      沈媛是德国陆德律师事务所(Luther Rechtsanwaltsgesellschaft)资深法律顾问,为德国和欧洲客户在中国投资提供法律咨询,也为中国企业在德国的并购和投资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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